|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建设厅了解到,《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从1月1日起实施。今后,用工单位延期支付工资超过30天,就被视为无故拖欠工资并给予曝光,还要停止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明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用实物、有价证券抵付;支付标准不明确的,按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支付记录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困准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须向农民工说明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用工单位还要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5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新办法建立了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须在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建设单位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工资保障金存人凭证和查验证明。
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人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以上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劳动力和建筑市场、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限制其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资格,停止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需出具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拖欠工资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招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今后,将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至3名工资监督员,对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期、按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不按规定设置公示牌等行为都可举报投诉。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电话:12333、7195755,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电话3192061、3151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