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省建设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复建各类宗教建筑和露天佛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不得与风景名胜区重叠或交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确需对规划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去年,我省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违规在景区溪滨建设度假村,不仅严重破坏了风景资源,还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省建设厅在得知情况后派员检查,责令其立即停工,并要求拆除所有违法违章建筑。其中的12座建筑陆续拆除,但尚未拆除的37座建筑在今年的“海棠”台风中因山洪暴发而被全部冲毁,教训极其深刻。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特别是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要严格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保持其完整性、真实性、特征性。各风景名胜区要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应及时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实施。对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拆除和整改,并实施绿化美化。
通知还要求,要严格审批,确保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和审核论证制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总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据了解,省建设厅已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巡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我省的一些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巡察,一旦发现违规违章建设情况,将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