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斌 本网记者 盛利) 出纳外出后,成都都江堰市某单位竟委托会计代管其工作,形成了出入帐一肩挑的局面。最终经受不住金钱诱惑的会计田某,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挡获。12月15日记者获悉,办案检察机关鉴于田某已归还挪用公款,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
据悉,田某在2001年7月至2004年4月担任都江堰市某咨询公司会计期间,利用单位出纳外出由其代管工作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用于其女的学习、生活开支和本人的日常开支,边挪用边归还,公私不分,至2005年4月仍有23109.00元没有归还。
田某挪用案发后,都江堰市检察机关认定,田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挪用公款罪。但细心的检察官在对该案发生的原因深挖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重违规为田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温床。调查表明该单位“财务制度缺失、管理不严、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在出纳员外出期间,让时任会计田某代管出纳工作,会计出纳一肩挑,既做账又管钱,从管理和制度上,均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客观上给田某挪用单位现金、更改账册提供了机会。
最终鉴于田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且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所挪用的公款,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今年10月31日,检察院决定对田某不起诉。
针对这些既个别又普遍的问题,检察机关又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引起了发案单位和其主管机关的高度重视。主管机关按《检察建议》在全系统进行财务大检查,重点对财务制度、管理、监督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收到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