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1979年出生,新民市人, 20岁那年开始,便与监狱“结下不解之缘”。 1998年 8月因 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年, 2003年 9月再次因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这次黄某又因一起盗窃案于 2005年 3月 17日被拘留,同年 3月 24日被逮捕,近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处罚金 4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 3月 12日 17时许,被告人黄某、高某、林某、张某(另案处理)酒后从康西村高某家出来,路过救兵乡小东村鑫缘网吧门前时,张某交给黄某一把钥匙,让黄某将停放在该网吧门前的一台天马牌摩托车(价值 3880元)打着火,同时张某、高某、林某负责放风,黄某起动摩托车后,由张某驾车驶离现场,途中摩托车被摔坏并送到望花区一修车部修理。案发后,所盗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同年 3月 16日, 4人在李石寨三宝屯村再次准备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并主动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抚顺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高某、林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高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同黄某一样,被告人高某也是累犯,2002年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刑罚,这次也同样是在出狱后 5年内又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并处罚金 4000元;被告人林某被判拘役 6个月,并处罚金 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