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话题背景】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被正式写入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于12月1日起实施。
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是美国,是在上世纪60年代,其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加拿大和法国还把性骚扰提到“妨碍社会罪”的高度。
性骚扰概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的。过去,我国民间的说法是“吃豆腐”、“调戏”、“耍流氓”。一般说,性骚扰是指不情愿的、伤害性的、带性要求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抚摸、搂抱、亲吻等,也可以在语言、信息上用淫秽文字勾引或表情暗示,或在视角上暴露性器官挑逗,这些行为都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造成对方生理、心理、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媒体报道为我国第一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是2001年7月西安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工对她的上司的起诉。
事实表明,性骚扰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发生在工作单位。据调查显示,我国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已经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区,也就是所谓的重灾区。
因此,我们一定要盯住性骚扰的“重灾区”,高度重视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国外对性骚扰案一般处以高额经济赔偿,如日本三菱公司在美国的伊利诺州的分公司因性骚扰事件遭到300多名女工的起诉,结果该公司被罚款一亿美元。美国沃尔玛特大卖场的老板因以淫秽目光冒犯了女雇员,结果被法庭处以5000万美元罚款。
看来,我们也有借鉴人家经验的必要。应当在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如职员在工作场所或外出公务活动和工作过程中受到性骚扰,必须对性骚扰者处以警告、罚款或降薪;如果是上级对下属的性骚扰,除罚款、赔礼道歉外,应调离领导岗位直到免职。这才有利于禁止性骚扰的法规得到顺利的实施,才能对性骚扰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