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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黄淑美建议,若在公共场合遭遇性骚扰,可找目击者为自己作证。还有一些物证,如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都可留下来作为证据。而职场上的骚扰一般是连续性的,第一次遇到性骚扰后,最好做一些准备,比如准备录音、录像设备。但录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声音鉴别,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也要清晰。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专家组成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说:“很多女性遭遇性骚扰后,告对方损害名誉,但这样的官司很难打赢。”因为性骚扰一般发生在两人之间,若对方一口咬定“是她先勾引我”,反过来告女方损害名誉,就很被动。“相反,如果只告人格尊严侵害,就容易得多,只要有呼救、反抗等举动,即可成为性骚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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