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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视点版刊发了《人体行为艺术碰撞法律底线》一文。笔者认为,正常的人体行为艺术是表现人类自我情感的审美模式,法律应该尊重并予以保护,然而对于那种游走在艺术与色情淫秽边缘的行为艺术,无
论是刑法还是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规定,都只是从静态意义上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而没有从动态意义上给出法律的界定。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界定: 第一,人体行为艺术不得过分地突出或渲染性器官。第二,人体行为艺术不得在大众场所表现,只容许在特定的公共场合如展览馆、艺术馆向观者展示其裸体。第三,人体行为艺术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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