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正式出台了《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财税政策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执行10%的企业所得税率,其他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当年新招当地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1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减征65%、30%。 在土地政策方面,《意见》规定,外商、市外投资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农业项目的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用地,并免收土地使用费。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免缴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在工商管理政策方面,《意见》规定,申请登记注册冠以“拉萨”字号的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在拉萨注册资本可降到1500万元,子公司可减到3个,集团公司可降到300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登记费由1‰降为0.5‰;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0.5‰降为0.3‰;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并取消企业的工商管理费。同时,在我市投资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其中:本人、配偶、子女均为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3年后转为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