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律服务所委托法律工作者为你做委托代理人时,一定要注意你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就是说要字斟句酌,否则吃了亏也难以维权。昨日,吉安市的王宁女士就向本报反映她的不幸遭遇。 “判决”“调解”引发争议 王宁介绍,她1999年嫁到南昌,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闹离婚。2004年10月24日,她找到南昌豫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郭宏山,双方签订合同,由郭宏山作为王宁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约定,王宁向郭宏山缴纳代理费1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补充条款:1、郭宏山承诺确保王宁判决所得财产金额为现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的一半,否则退回代理费5000元。2、郭宏山在达不到补充条款第1条的情况下,确保王宁判决财产3.5万元。若所判决在4万元之内超过3.5万元的部分为代理费。否则,代理费全部退还。 但是,2004年12月3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王宁并没有得到房屋产权的一半,实际财产也只有3.5万元。因此,王宁找到郭宏山要求退还5000元代理费。但郭宏山却拒绝退回5000元代理费,并以请人吃饭送礼为由拒绝退款。为此,王宁向省司法厅、南昌市司法局反映了她的遭遇。 王宁认为,不管是判决还是调解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郭宏山必须无条件地退回她5000元委托代理费。王宁还认为,郭宏山有包揽诉讼的做法,这严重违背了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郭宏山:我按规定办的 而南昌市豫章法律服务所的郭宏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一切都是按法律规定办的,王宁完全是无理取闹,因为他在代理王宁离婚案的合同中明确载明是“判决”,而不是“调解”。 郭宏山进一步解释道,判决是可以上诉的,而调解是不允许上诉的。两者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他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退5000元委托代理费,是不可能的。 “至于王宁所说的请客送礼、包揽诉讼之事,完全是她的一面之辞。王宁还请人威胁过我呢!”郭说。 律师:应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刘平律师认为,“判决”与“调解”确实是两个不同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双方约定的收费不符合规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应以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来确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法律服务的收费目前是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的,而不是这样随意约定收费方式与多少。(钟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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