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和广州市的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但也有代表认为不宜设立。(见8月31日《成都商报》) 建议设立“袭警罪”的代表与反对的一方在阐述各自的观点时,都是用香港警察来做例子的。赞成者说:香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要求对方“举起手来”,对方必须配合,如举起的手放至胸部以下,警察就可以开枪。而反对者则认为,现实当中存在着警察“滥权”现象,警察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限制。而香港警察的权力所受控制非常严格的,其内部设有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警察执行公务受到严格监督——为什么开枪,开枪打在哪里;为什么讯问、侮辱或打骂嫌疑人等等,都受到严格的检查和控制。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立法时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确有必要。但更关键的是,要对准备借鉴的法律制度的本身及生存环境进行全面考察才行。比如,听说香港和新加坡两地是“亚洲少有的清廉政府典范”,而有的地方、有的行业却打着“接轨”的旗号,只“借鉴”了上述两地的“高薪养廉”、“廉政保证金”等作法。其实,这样做正是“只见贼吃喝不见贼挨打。”人家公务员的队伍是管理严密的,是高效精干的,而我们干部队伍素质却差距颇远,在一些地方甚至“跑官要官”之盛行。像“三盲院长”“舞女法官”“三假干部”之类的官员,也值得花“高薪”来养吗?可以想象,这些“借鉴”来的“举措”不仅不能防止腐败,反倒会滋生新的腐败。 在是否设立“袭警罪”方面,拿“香港警察”来说事,并不是不可以。但是绝不能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地只说人家的警察如何神气、如何动不动就能“开枪”。说了“香港警察”的权利,更要说清楚“香港警察”的义务和受到的监督才行。(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