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海南省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后在诊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省社保局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再由个人垫付。
据了解,省社保局与省人民医疗、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医附院、省中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省地质医院、海南骨科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达成了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社保经办机构将提前介入工伤医疗费用管理,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免去了单位或职工垫付费用的难处,省去了工伤职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琐碎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