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的MP3被遗失了,快运公司却只同意赔偿托运费的5倍即10元钱。近日,桂林市民赵先生拨打本报桂林新闻热线,对快运公司的这一“行规”提出质疑。 赵先生反映说,2005年12月3日,他来到桂林北站,委托一家快运公司将一只MP3托运给资源县的莫先生,并交付了2元托运费。然而,第二天莫先生并没收到他托运的MP3,他便来到快运公司查询,得知所托运的货物在途中被遗失。他要求快运公司赔偿损失,但公司只同意按托运费的5倍即只赔偿10元钱。“价值200多元的货物弄丢怎么只赔偿10元钱?”赵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但多次找快运公司协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2005年12月30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这家快运公司周姓负责人。他说,最多按托运费的5倍赔偿是他们快运公司的“行规”,并在托运单上写得清清楚楚,托运者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同意接受这个条款,并受这一条款的约束。因为他们不存在垄断,不同意这个条款可以选择其他快运公司。周同时表示,这只是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但在处理实际纠纷时只要顾客有诚意,还是可以协商解决的。12月31日,赵先生再次来到该快运公司协商时,得到的结果还是“协商处理”。 今年1月2日,就该快运公司的这一“行规”,桂林市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这家快运公司“按最多不超过本次运费的5倍赔偿”的声明,与中消协公布的2004年“十大霸王条款”中的“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很类似,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投诉。(记者刘飞锋 通讯员蒋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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