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12月31日电(黄星航 王勉)不到三年时间,贺州市龙水派出所在没有爆炸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爆炸物,共销售炸药526吨,导火索75万米,雷管104万枚。
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龙水派出所原副所长黄洪星有期徒刑13年,判处八步分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邓荣森有期徒刑13年,判处八步分局治安大队原副队长何著辉有期徒刑11年。
2001年10月,负责贺州市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全面工作的副所长为了解决派出所的经费问题,决定由龙水派出所统一审批发放龙水金矿需用的爆破器材。黄洪星向时任八步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邓荣森作了请示,邓让副大队长何著辉签署了"同意"。黄洪星以龙水金矿名义到治安大队出具《购买证》、《运输证》后,从柳州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容县化工厂、百色市大华化工厂等爆炸物品生产厂家购进爆炸物品进行销售。
2002年10月至2004年8月,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上坪和彩、水晶塘水电站,大宁镇里溪、竹鸡冲水电站,桂岭镇石门桥等水电站工程陆续开工。被告人邓荣森、何著辉分别指定或介绍上述电站的负责人到龙水派出所购买爆炸物品,并定下具体价格。为了方便大量购进爆炸物品,何著辉、黄洪星以"贺州市八步区水资源开发和西电东送工程指挥部"名义,申办了石门桥等在建电站的爆炸物品直供资格。
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龙水派出所在没有爆炸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爆炸物,共销售炸药526吨,导火索75万米,雷管104万枚。龙水派出所不规范地发放管理爆炸物,加之一些矿主、电站业主不规范使用,接连发生两起重大事故,造成4名民工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龙水派出所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不具有爆炸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龙水金矿和石门桥电站的名义向生产厂家购进爆炸物后,销售给他人,且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多名民工死亡。而黄洪星、何著辉、邓荣森是始作俑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