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1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原总经理被告人杨建民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庭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杨建民贪污广西八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1649618.56元资产及其他全部资产予以追缴后牞退还给持有广西八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东,即广西八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斯壮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据悉被告人杨建民,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原总经理、广西八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
一审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杨建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转让股份的手段,将国有控股的八桂建筑公司转为其妻子杨焕芍和亲戚朱帮师的个人名下,据为己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人民币21649618.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民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建民的行为尚未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故法庭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建民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建民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