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风扑面,出台了不少新措施。新《公司法》的实施,将给企业和社会经济带来什么影响?新《公司法》在实施中还可能遇到什么样的新问题?在新的法律环境下,有关主管部门将如何进行监管和服务?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法律界的有关专家以及企业界人士。 权责重新划分 多数公司结构要调整 12月30日,广西法学会、广西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举办新《公司法》实施研讨会。在会上,一些法律专家和企业界人士表示,针对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目前绝大部分现有公司,都必须重新建设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陈强祥是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他在研讨会上发言称,新《公司法》给了公司监事会一把“尚方宝剑”,扩大了监事会在实际工作中的监督对象,从原来监督董事、经理,扩大到了监督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管人员,监事会还有了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对公司相关人员罢免等权利。 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还须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有法律专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重新进行了划分,“在董事会中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应在监事会中占1/3比例”等规定,意味着那些依然按照旧的《公司法》组织内部结构的公司,要重新依法组建公司机构,很多公司也将因此迎来一个调整期。 公司诉讼增加 老总迎接新考验 近年来,国内大批上市公司“问题高管”在清查中被曝光。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公司职工以及监事会更多的权利,而公司高管人员如果不依法经营,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锦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预测称,随着公司股东和职工诉讼权的增加,在将来一段时间内,有关公司的诉讼将呈爆炸式的增加。 据了解,新《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还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法律界人士人为,在公司成员有着更多的诉讼权的新法律环境下,涉及公司的诉讼必然增加,这给公司股东、老总们,以及审理公司诉讼的法官们带来了新的考验,他们必须尽快熟悉新的法律;公司股东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老总则要做到依法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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