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福州12月28日电(宋军营 刘咏)2006年1月1日起,《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将正式在福建省石狮城乡实施,具有石狮市居民户籍的5类贫困群众,在患有9种重大疾病时,可获救助金5000-10000元。
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五保)的对象;在乡重点优抚人员中的困难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困难对象;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对象等5类贫困群众。重大疾病的救助范围为: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肌梗塞、脑出血和脑血栓、严重肺源性和风湿性心脏病、晚期肝硬化、脑性瘫痪等9大病种;前4种大病救助标准最高;救助标准按“三无”人员及“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其他对象等3类贫困人群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医疗救助办法,最高标准为10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实行一年救助一次,救助资金分3次支付,首次凭医院住院证明支付500-1000元,再次支付则根据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金额确定支付次数及救助金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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