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的工厂以 “为了统筹安排婚、产假和企业生产”为借口,规定女工中未婚者3年内“不准结婚”;否则违反规定结婚者企业要罚款并将解除合同。已婚者生育时间也须由单位统一安排,按顺序限定生育时间“排期生育”,有的女工要排到五六年后30多岁才可以生育,同时厂里作了一项规定,凡要生育者要先交厂里1万元押金,由厂里统一安排生育期限,逾期不生者不退押金;不在安排期限生育者,除扣留押金外,还要予以罚款。我们中一些女工想在今年国庆结婚企业坚决不同意,请问厂里有权规定限制我们女工结婚生育的时间吗? 江苏某企业女工晓红等 晓红同志: 首先告诉你,厂里无权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时间,他们的有关规定是违法的。 该企业规定:女工中未婚者3年内“不准结婚”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是违法的、无效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更为明确地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规定劳动者在3年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些企业把有关规定写进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也应属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不合法的,因为限制结婚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者完全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有权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厂里统一安排生育期限的规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以上法律条文均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权,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均无“排期生育”的规定。初婚未孕妇女生育一个子女不但不应受到处罚,按上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还应受到国家的鼓励。 建议你们可以通过企业工会与企业交涉,如果企业不能满足你们的正当要求,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