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环节。纵观世界各国政府,凡是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大都有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各国的政府采购都遵循着一些共同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拟从公开透明原则的理论基础、作用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结合我国实际讨论这一原则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的贯彻,希望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助益。 正文: 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和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工程和劳务的经常性活动。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政府购买活动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政府最先成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办公用品的采购,并规定了一套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章制度。虽然美国1778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也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条款,但直到1949年才逐步健全了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说,政府采购制度是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发展,特别是二战以后才逐步制度化、法律化。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守夜人,是廉价政府或最低纲领政府,基本上不干预国民经济,财政支出和政府采购规模也非常有限。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不断加强和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渐扩大,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作为一项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宏观调控等重要作用。然而,政府采购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财政公开——政府采购公开的理论背景 依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是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出于对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从社会公众手中集中一部分财力,以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教育和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既然政府财力是社会公众的,而办的事情也是社会公众的,那么,因而产生的政府收支过程就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政府是否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来安排收支。在某种意义上,民主政治就是公开政治。如果一个政府是真正民主的政府,人民应该能够详细了解政府的活动。如果民众不了解情况,那么所谓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都只是一句空话而已。“在当前群众时代的社会中,当政府在很多方面影响每个人的时候,保障人民了解政府活动的权利,比任何其他时代更为重要。”财政,虽然历来就是国家财政、政府财政,但却是一项“影响每个人”的活动,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在财政领域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就变得十分重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财政公开,实行“阳光理财”,保证财政的公开和透明。 所谓财政公开,是指除法律规定须保密的以外,政府及其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单位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财政收支的数额、来源、使用及效果、过程,接受社会公众的质询、监督和约束。 财政公开,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而且是规范财政权力的行使、限制财政权滥用的重要措施,也就是说,公开是监督的前提。财政公开,不仅包括财政收入公开、预算公开,也包括财政支出公开。毫无疑问,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 目标追求——政府采购公开的客观效用 与其他财政制度相比,政府采购有其独特的目标,这更加要求政府采购的全过程都必须置于大众的监督下,公开、透明的进行。 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有: 1 经济目标。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政府首先是作为一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参与最基本的市场买卖活动。政府采购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以适当的价格,从市场上买到质量适当的产品。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一样,政府采购也要求“物有所值”,而且政府也尽可能在追求物美价廉。因为政府采购用的是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努力做到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用最少的钱,为人民办最多的事,尽量的节约开支。况且,政府采购还受到预算约束的限制,这就决定它不可能毫无顾忌的从市场上任意购买商品,而必须像普通购买者那样,精打细算,用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用。而在市场经济中,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办法就是竞争。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正因为如此,公共机构几乎毫无例外的都赞成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投标的方式。而在竞争投标过程中,有关投标的信息必须要公开 ,才能保证各个供应商平等的参与竞争,保证政府能从中挑选出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从而有效的利用财政资金,真正做到“物有所值”。 2调控经济。由于政府采购活动对整个经济具有重要影响,许多国家都把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具体包括:通过采购总量的伸缩保持宏观经济稳定;通过采购品种的选择,加快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技术转让和推广等。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政策变动影响相关的市场主体预期。而政府政策变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反映渠道就是政府购买的方向和比例变动等信息,这些都需要通过公开的方式为公众所知悉,才能达到预期效果。透明度高的采购法律制度具有可预测性,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判断是否参加某一项采购活动。同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公开,可以使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要求、程序等有全面的了解,从而能够据此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多的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实现经济利益。此外,政府也可通过招标书中对产品要求的说明,促使相关产业的生产规范化和产品质量提高。 三 反腐——一个特殊的视角 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广泛:从汽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到学校、医院等公益基础设施,再到飞机、导弹等武器装备无所不包,涵盖商品、工程和服务各个领域:政府采购的规模更是巨大:政府作为国内市场的最大消费者,其购买数额相当大。就目前来看,西方国家每年的政府采购支出大体相当于GNP的10-20%,如美国政府采购支出约占GNP的20%,欧盟大致为15-20%,日本约为10%。如果采购的方式、程序、相关信息等不够公开,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原则使政府采购体制透明化,将有助于消除黑箱采购带来的营私舞弊和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感。目前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法制不很完备的社会主义阶段,财政支出管理存在“暗箱”操作的“特色”,大肆“回扣”、请客送礼、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不良现象,这不仅使国有资产遭受巨额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败坏了国家政府形象,从而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开招标方式,便利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高透明度环境中运作,形成财政、审计、监察、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而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各种腐败现象,提高政府信誉,树立政府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四 政府采购的公开性要求 (一)从公开的内容来看。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公布如下信息:1 公开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使潜在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知悉一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相关的“游戏规则”;2 公开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等,这些公告或邀请书的内容应能够基本上满足潜在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的需要,同时要确保大多数潜在供应商有获知该信息的机会;3 公开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和评标标准,使潜在供应商能够估算自己获得合同的可能性;4公开开标,使供应商能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开标活动,获知竞争对手的报价;5公开中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便其准备履行采购合同,同时要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以便其有异议时可以及时提出质疑;6 采购过程中的活动要有真实、明确、详细的记录,以便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审查、监督;7 采购机关要求建立一种机制,接受相关人士和单位的询问和质疑,并进行真实、明确的解答和说明。 (二)从公开的标准来看,公开发布的信息应该达到以下标准才能真正达到公开、透明的目的:1 全面。即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公开发布,不隐瞒,不遗漏;2 真实。即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作出虚假、欺诈、误导的陈述或披露;3 时效。即采购机关发布的信息必须及时更新,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是最新的,能够随时反映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变化情况和现状;4 容易理解。即公开的资料和文件的内容完整清晰,语言尽量平实,避免使用冗长、晦涩、复杂的词名;5 容易获得。即确保潜在供应商能够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如果需要为此支付费用也不得过高,基本上以工本费为限,采购机关不得通过发布信息牟利;6 合法。即采购机关在履行其应尽的信息公开义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律规定的内容、格式、程序和期限发布相关信息。 (三)从公开的途径看,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有三种方式:1 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公开;2 将有关资料、文件置于采购中心或某一特定地点,供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索取;3 由采购机关直接向供应商交付有关资料、文件;4 通过专人、电话、互联网等途径接受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个别查询与质疑。上述方式可以并行,但应当以第一种为主要方式。 五 关于我国实践的思考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政府采购法》刚刚出台,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等毕竟还属探索阶段,不免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如采购机构不明确、管理体制不明确,政府采购主体与机构分散,现行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会计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不相配套,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建设滞后等。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系统或机构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发布手段主要依靠媒体传播,相反,外国政府采购大都采用了电子技术等先进、高效的贸易手段。相比之下,中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少,时效性差,贸易手段落后的问题相当突出 。这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无法公开、有效的运行,极大的妨碍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的发挥。为此,改革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大力加强信息制度建设等就成为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