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08奥运 | 同城约会 | 藏药 | 藏传佛教 | 福建 | 江西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贵州 | 香港 | 澳门 | English
·新闻 ·财经 ·理财 ·软件 ·网络 ·房产 ·娱乐 ·时尚 ·闲  情 ·游戏 ·商讯 ·招生 ·体育 ·科技 ·服饰 ·皮具 ·民族医学 ·数码IT
·社会 ·教育 ·读书 ·美容 ·两性 ·美食 ·职场 ·培训 ·专业机构 ·车市 ·健康 ·旅游 ·男人 ·女人 ·交友 ·市场 ·泛珠三角 ·大学生
 您的位置: 唐易网- 首页>>财经>>财税>>正文
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
日期:2005-11-17 19:12:41     来源: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一、引言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 ,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结论

  

  总体来说,《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较《暂行条例》分类更为科学,内容也更为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仍然没有摆脱忽视第三人利益的痼疾。在现实的运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律规范文件进一步规定追回国家损失财产的同时对善意第三人的补偿方式,应当是确保《条例》顺利运行的必需之选。

  

  

  

  

 

 分类信息
·唐易财富俱乐部诚邀你加盟
·一次加盟,终生受益
·你想拿额外收入吗??
·你想成为下一个百万富翁吗
·30%的业务提成你还不行动
·免费加盟,财源滚滚来
·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能创业
·唐易财富俱乐部,发财滚滚
·项目合作招商
·协同办公软件隆重招商
·热招拓展商务主管
·OA软件城市代理正在火热招
·协同办公软件渠道招商
·软件销售渠道合作招商
·一个凝聚财富与成功的平台
·唐易财富俱乐部,发财滚滚
·你想成为下一个百万富翁吗
·30%的业务提成你还不行动
·免费加盟,财源滚滚来
·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能创业
·唐易财富俱乐部,发财滚滚
·项目合作招商
·协同办公软件隆重招商
·热招拓展商务主管
 
车模最爱的Pose
聂远新旧女友相遇《鹿鼎记》
姚嘉妮穿比基尼拍照
吴宗宪利用节目揩油
性感梦七拉拉队队长
林嘉绮杂志湿身写真
身段是如此诱人
林志玲化身美女教官 传授美丽变身课程
张东健青春到成熟
姚采颖低胸礼服艳惊
唐易论坛
 
唐易帖吧
 
雪域藏药
 
●雪域藏药 ●来自高原
●药力充沛 ●疗效奇特

  神秘、圣洁的西藏,一个被世人以神奇的眼光搁置在梦幻与遐想的一隅,多少人梦里魂牵梦绕的圣地。神秘的雪山、转世的活佛、圣洁的布达拉宫所有的一切都为西藏披上了神奇的面纱,千百年来,藏医藏药和藏传佛教如同一对孪生兄弟一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藏医藏药也因此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藏药的采集、炮制、制作过程中也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藏药的采集全部是纯天然无污染的青藏高原,有动物、植物、矿物质三种来源。藏药根据不同的药性制作成不同的剂型。药品制成后,还要按宗教仪规进行加持,由全体僧侣诵经七天,祝愿药物效果灵验。藏药还有专门的服用方法。
  现代藏药是以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纯净无污染的雪域药材再加上以现代科技所历练而成!海拔四千多米的青藏高原的强阳光、强紫外线、高寒缺氧、日夜温差成就了高活性、高含量、低污染、药力充沛的藏药。

致电:张小姐 020-88123759 020-82529709 QQ: 65120507
E-MAIL:tangease@33te.com sale@33te.com
疾病简释
 
 中风 冠心病 胃病 痛风 肝病
  偏头痛 前列腺炎 中风后遗症
  风湿 肾虚 乙肝 高血脂 高血压
藏药方剂
 
组合用药
 
唐易简介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 2000-2005 33t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唐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61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