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预算法》出台的时候,立法环境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导致某些条款没有摆脱旧体制的影响,特别是这几年来我国的财政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预算法的许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98年以来我国中央和各省市都陆续地推行预算管理改革,目标是建立以编制部门预算为核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规范化、科学化预算运行机制。这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预算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编制时间短、编制不够细、编制方法不合理等问题;在预算审批方面,存在审查时间短、人大代表在这方面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能力、预算草案不够详细完整的问题,建议建立人大预算工作机构,协助行使预算审批权[1];在预算执行方面,存在预算调整频繁、预算追加追减现象严重、预算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不明的问题;在预算监督方面,存在人大与审计、监察部门、财政内部监督的配合不够密切,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公布预算信息,导致预算透明度不够等问题。由于字数限制,本文不能就这四个方面完全展开,只就预算编制中的问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一)扩大预算收入编制范围。最近几年来,预算外资金管理得到了加强,可以考虑将收入范围扩大到政府收入范畴,除了现有收入项目外,还要包括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变现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乡镇统筹和乡镇自筹资金、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项捐赠收入、相关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2]这样能改变过去不注重考虑非税收因素,有利于正确分析政府收入占整个GDP的比重。 (二)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等先进预算编制方法,彻底抛弃基数加增长的旧管理模式,遵循公平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差别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动态性原则,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过去,由于体制上的惯性,我国各种预算的“基数”有很大的刚性,很难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更改,就是财政部门也很难对其进行统筹调整,这使得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难以提高。因此需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不过,预算编制方法的改变必然要涉及到各方利益的问题,所以更加需要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 (三)合理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调整预算年度。现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这里规定的时间明显偏紧,各基层编制预算的时间只有一、两个月,而预算编制是一件非常细致的工作,需要收集各种数据,特别是目前进行的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的改革和一些预算单位试编零基预算的情况下,需要对大量的各种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这就更加要有时间的保证。建议法律修改时要体现早编预算、细编预算的要求,可以考虑在每年人代会之后,政府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这样有利于人大对预算的充分审查和监督,有助于提高预算的透明度与合理性。现行《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现行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但是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要等到3月份以及以后举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以后才能正式作为法律文件生效。这样每年我国前几个月的预算执行缺乏了法律根据。《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这种不规范的先期执行做法容易在制度上使上年同期不合理的支出合法化。还有就是这段时间内没有预算拨款,以专项资金的预算一般要到三、四季度才能形成支出,支出进度偏低,不利于体现预算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建议法律修改时将政府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历年制,由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或者由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 (四)引入财政中长期计划,编制滚动预算。我国长期以来预算编制只是在既定的收支之间安排资金,缺乏科学的分析预测工作。制定财政发展中长期计划,编制财政三年滚动预算非常必要。即将近三年的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上,使财政收支计划成为一个多年度密切关联、相互连续滚动的过程,以增强预算管理的预见性和连续性,使各部门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总量心中有数,根据财力安排支出,避免出现各部门争支出指标的问题,也可以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提高支出效益。[3]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性。首先,对预算中提交的重要投资项目,应该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论证小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具体意见,从而保证预算编制的顺利进行,加大预算编制的准确度。其次,要加强项目支出管理。财政部应该将经过论证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的详细预算纳入项目库,集中统一管理。对各部门提出的新的支出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论证,并与入库项目综合平衡后,再审定以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最后,要加强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通过对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评价,可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也强化了财政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