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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 |
| 日期:2005-11-17 15:46:1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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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番。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要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困难。本世纪头20年,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水泥等高耗能产品的需求量将继续增加,汽车和家用电器大量进入家庭。与此相适应,资源消费会进一步增长。 以能源为例,初步测算,在考虑大力节约能源、优化经济结构的前提下,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也要达到30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22.2亿吨。煤炭生产如果要达到22.2亿吨,需要精查储量1250多亿吨,而我国目前尚未利用的精查储量仅为600亿吨;需要新增煤炭生产能力10亿吨,这意味着今后要建设百万吨级的大型煤矿1000个,接近美国目前的产煤总量;按我国现有的煤炭资源布局情况,还需再建7条大秦线以及相应的港口。 为了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的压力,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研究表明,如果采取强化节能措施,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使万元GDP能耗由2002年的2.68吨标准煤降到1.54吨,那么能源消费总量就能控制在30亿吨标准煤。 大量事实表明,水、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大量产生,与资源利用水平密切相关,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存在内在联系。据测算,我国能源利用率若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左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20个百分点,可以减少排放近4000万吨,这将使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改善。 为此,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指出,应从五个环节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在资源开采环节,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欧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启示 由于循环经济不仅要求技术层面上的资源利用创新,还体现为一种发展模式的变革,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深层次协调,目前已被许多发达国家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和促进。在这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始终走在世界前列。 建立完备、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欧盟及其成员国制定了以下几个相互衔接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一是抑制废物形成制度。由于抑制废物形成的代价要比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成本小得多,体现了预防优先的原则,因而被许多国家确定为基本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荷兰环境管理法》规定,从防治或限制产生垃圾的意义考虑,议会令中可以制定出有关生产、进口、使用、加工、提高或接收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分类目录的规则;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一规定了8组不可利用的废弃标准;丹麦的《废弃物21计划》规定,废弃物应被视为资源,首先应被回收使用,其次是焚烧产能,最后是填埋。 二是循环名录制度。循环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如欧盟1994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适用于所有在共同体市场中存放的所有包装。 三是循环目标制度。德国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的回收率要达到80%。法国规定,从2003年起,包装废弃物的85%应该得到循环利用。 四是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强调,废物必须以不损坏环境和人类健康的13类方式和程序进行处理;卢森堡规定,应确保不同种类的废物分类储存或堆放。 五是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废旧物质的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往往存在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六是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法国规定,资源回收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人每年要回收4公斤的电子垃圾;瑞典规定,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共同承担。违反义务必须承担责任,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规定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七是政府扶持制度。欧盟国家对循环经济的政府扶持措施主要为融资帮助、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环保专项基金支持、贴息贷款、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鼓励绿色消费,照顾性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循环经济科研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鼓励循环经济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和彩票等。 八是市场准入与许可制度。欧共体1975年关于废物处置的框架指令要求全面建立许可要求制度;奥地利1998年修正的《废物管理法》规定,任何回收、储存、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九是市场运行制度。为了解决生产企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亲自履行回收义务的问题,一些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会员在法律的框架内组建了许多回收与再生利用的专业公司。为了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一些国家还建立了防治废物再生利用的市场垄断制度。 十是经济刺激制度。经济刺激手段可用于对直接管理的补充,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为了鼓励减少废物的产生量,《丹麦环境法》规定,任何人产生纳入地方收集和运送安排的废物,必须向提供该项服务的环境机关缴纳费用。 此外,为了鼓励绿色生产、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建立和完善了绿色GDP、计划、规划与布局、有效管理与监督、科技研发促进、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并存、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公众参与、市场运行、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信息化建设等制度。 --从产品包装“生产者责任制”看瑞典循环经济 瑞典是世界上较为重视环保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的探索和实践也比较早。自1994年开始实施废弃物循环利用“生产者责任制”以来,瑞典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办公用纸、农业塑料和废旧电池等的“生产者责任制”也从2002年开始试行,并将逐步推广到更广泛的废弃物领域。 一、建立细致专业的法规 “生产者责任制”是瑞典为建设一个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社会所特别制定的法规,其战略目标是建立一个“把今天的废弃物变成某种可利用的新资源”的循环社会。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方法,即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而消费者则有义务对废弃产品及包装按要求进行分类并把它们送回到有关回收处。 根据《产品包装生产者责任制法规》,所有生产、进口或者“填充”包装以及进行产品包装和售卖包装产品的厂家都有义务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这些义务包括:有一个回收系统可供顾客和其他终端使用者送回使用后的包装物;回收的包装物必须可被再利用,包装材料须可再循环,包装内含的能量可被再恢复,或者可以其他环保方式处理;终端使用者应得到有关的回收信息;国家环保局应得到结果报告;与相关地方政府就如何组织回收进行协商。该法规还为不同材料的包装应达到的回收利用率制定了目标,并在2001年提高了这一目标。 二、成立专门的服务公司 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自身并没有能力根据《法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一个包装回收再利用体系,这就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帮助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制”。 1994年,瑞典工商界各行业协会和一些大包装公司经过协调,根据包装的不同种类成立了4家包装回收企业:瑞典纸和纸板回收公司、瑞典塑料循环公司、瑞典波纹纸板回收公司和瑞典金属循环公司。加上早在1986年就成立的瑞典玻璃回收公司,五大公司的业务涵盖了一切可能的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除瑞典玻璃回收公司自有一套回收再利用及对外营业体系外,其余4家公司共同组建了REPA公司(生产者责任制登记公司)作为其业务的服务机构。企业可通过成为REPA的会员并交纳会员费和回收费,让REPA代为履行其“生产者责任制”的义务。 这五大公司是非盈利的,其收入主要来自会员企业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包装再利用的销售所得。这些收入被用来支付其在全国各地建立和维持一个完善的分类回收体系,以及对回收后包装的粗加工所需要的巨额支出。整个回收体系是通过让会员企业的所在城镇的专门包装材料接收点免费倾倒自己的包装垃圾,以及让居民主动把包装垃圾运送至附近的回收站而得以实现的。公司对回收后的包装再进行人工分类,分类后的包装垃圾被进行碾碎等粗加工后卖给利用这些回收垃圾生产新产品的企业。 三、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根据REPA征收包装回收费的基本原则,包装的“填充商”和有包装产品的进口商可以加入其服务体系并支付包装回收费。为保证一个包装物只被征收一次回收费,产品的零售商必须销售REPA会员的产品才算依法履行了“生产者责任制”的义务。REPA所征收的包装回收费中并不包含企业把包装运送到接收点的运费。因此企业必须和普通居民一样,自己负责运输包装垃圾。 加入REPA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有“包装回收费”制度的欧洲国家统一采用的“绿色标志”。未加入REPA的企业需向瑞典国家环保局进行单独申报,以证明其有能力自主履行“生产者责任制”义务。 四、提交完善的评估总结 根据REPA的统计,瑞典每年在市场销售的包装物大约有3500亿个。经回收利用后,大都转化为新的包装或其他相关产品。自“生产者责任制”实行以来,瑞典国家环保局每年都根据材料回收公司的总结制作一个评估报告。根据最新的报告,瑞典2002年对各类包装的平均材料回收利用率达到了市场包装流通总量的65%,超过66万吨。而1994年刚实行“生产者责任制”时,被回收再利用的包装物仅为25万吨。 随着“生产者责任制”的实行,涌现了很多利用废弃物进行再生产的相关企业。仅在包装领域,如今每年瑞典需进口约14.5万吨包装垃圾以满足这些企业的生产要求。 非盈利材料回收再利用企业的建立使“生产者责任制”的有关法律顺利得到了实施,但由于这些材料回收再利用企业具有垄断性质,缺少行业竞争,使得技术和管理不能经常更新。因此,该制度尚未发挥最大效率。 (新华社8月10日报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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