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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发展总体规划 |
| 日期:2005-10-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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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农工党中央、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的部分成员和河北、辽宁等省的一些政协委员反映,《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取得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教育体系中的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委员们建议:将民办教育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引导和支持。
委员们经过调查了解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乏力。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争夺办学审批权、管理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没有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对于非法办学和恶性竞争的处置缺乏有力的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招聘、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固定资产和财务运作、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许多管理的空白区。
因此,政府应加强民办教育的配套法规建设,健全民办教育的准入机制。完善民办教育在产权与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法规,规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和内部管理,敦促民办学校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健全权力制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可以依法行政;举办者和出资人可以依法行事和维权。同时,提高民办教育准入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同时,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增设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力度。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教育、财政、审计、建筑等方面的工作。委员们还建议,国家对民办教育应给予适当的财政资助,尤其是对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全国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政府可放宽或取消民办教育收费的行政审批,促进民办学校的自律发展。通过开放市场,加强公示和督察,引导民办学校开展教育质量竞争和品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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